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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章程

时间:2025-04-02     编辑:阳光招考平台

序言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成立于2003年5月,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由原内蒙古商业学校(1952年建校)、内蒙古粮食学校(1956年建校)和内蒙古工业美术设计学校(1955年建校)先后合并组建。学院于2018年获批自治区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获批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学院以建设国内一流商科高等职业院校为目标,秉承“勤学、求精、诚信、创新”的校训精神,坚持立足服务业,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大力推进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域名、住所

中文名称: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简称“内商职院”

蒙古文名称:

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Business &Trade Vocational College

学院域名:www.imvcc.edu.cn

法定住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罗家营高职园区

第三条 举办者、主管部门与法定代表人。学院举办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法定代表人由院长担任,院长由举办者任命。

第四条 办学性质

学院属非营利性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办学方向与宗旨

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院持续聚焦服务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积极承担新时代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重要职能,全力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发展定位

(一)办学目标。学院以产教融合为主线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聚焦职业教育改革方向,对接自治区产业发展需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学院建成“三全育人”优势突出、“岗课赛证”深度融通、规模适度、国内一流的商科高等职业院校。

(二)类型层次。学院以举办全日制专科职业教育为主,大力开展职业培训,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与国际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时制,逐步探索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三)服务面向。学院立足自治区服务业,面向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辐射全区,努力打造自治区服务业人才培养高地。

(四)专业建设。学院根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基本要求,对接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需求和“云大物智移”等新技术新业态建设专业和专业群,构建大数据与会计、市场营销、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烹饪工艺与营养、计算机应用技术、服装设计与工艺等专业群。持续开展专业评估,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五)学生培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政治坚定、品德高尚、技能突出、善于学习、勇于创新和富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行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院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不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合作,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对学院的发展规划、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进行决策审议;

(二)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诊断与改进;

(三)对学院相应级别领导干部实施考核、奖惩、任免。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院办学条件,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

(二)依法保护学院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帮助学院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三)为学院提供办学所必须的土地以及其他必要资产;

(四)支持学院开展国际教育、学术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的办法;

(三)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专业类型结构;

(五)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村,组织教学活动;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公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依法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十)根据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和调整专业,并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设置专业方向;

(十一)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学院发展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确定学院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

(十二)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传承和传播先进文化,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加强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七)依照法律法规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指导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按照学院章程和相关制度开展活动,形成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六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全面加强章程制定执行,推动章程及配套制度落实落地,讨论决定事关学院建设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养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党委会行使其职权。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节 学院纪委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积极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做好责任分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确保主体责任落实落地;要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学院各级党组织落实好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三)检查和处理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三节 学院院长

第二十一条 院长依法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聘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多种形式招生,促进就业创业;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行业企业等)和境外机构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实行院务公开,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拟定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的计划和安排,研究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确定教职员工的聘任和解聘;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师生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拟订和执行,校产保护和管理以及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务。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1至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院领导必须出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事先要留下明确书面意见。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作为固定列席人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学术事务的,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涉及教职员工利益的,学院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议题涉及有关单位、部门,该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学科)建设、学术评价、教师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各部门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差额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聘任。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规划以及重大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三)审议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

(六)参与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高层次人才引进等;

(七)对学院事业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

(八)对学院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九)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它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学院工会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 1/2 方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等院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校友是指在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员工与进修人员。学院依法设立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关心校友发展,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院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切实加强关工委组织建设,大力支持关工委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在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院有效运行,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党政职能部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加强内蒙古商贸职业教育集团建设,依托职教集团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开展专业建设,完善就业机制,实现教师互聘,提高科研水平,实现校企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章 教学单位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教学单位是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的基本职能是: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相应改革方案,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组织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在学院核准的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内,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并报学院审批;

(四)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做好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五)制订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对教职员工年度和聘期进行考核;

(六)管理、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源,维护资产安全;

(七)实行本单位事务公开,依法接受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八)依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实习实训条件建设需要,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购置预算,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二条 教学单位设党总支(党支部),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系主任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设主任一名。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则,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出本单位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意见;

(四)负责教职员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依据学院核定的职数,各教学单位配置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各教学单位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主任商定,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其主持人由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实行教职员工公开招聘制度,面向社会招聘人才;

(二)实行全员聘任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部分岗位要求,适当依法依规聘用外籍人员。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四)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育人为本,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制定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制定收入分配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合理待遇。

第五十条 学院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聘约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并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正式录取注册、具有学院学籍、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院、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出异议和申诉、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六)按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坚持开展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员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诉求权,设立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以财政补助为主。

学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集机制,鼓励和支持各教学单位和教职员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学院鼓励各教学单位通过合法渠道创收,增加办学经费。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并利用校名、学院声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不断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制度,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文化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训为“勤学、求精、诚信、创新”。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标题为毛泽东题写体“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及其蒙古文、英文名称。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旗为矩形(比例:240cm×160cm),有黄(CMYK:15.0.89.0)、绿(CMYK:79.4.100.1)两种旗面颜色,旗面上方是学院标题,字体颜色为墨绿色(CMYK:84.43.98.47)的旗帜。

  

黄色旗面                        绿色旗面


第七十条 学院校徽为正圆形徽,体现了学院上下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内圈为战国时期赵国货币和“商”字的镶嵌,下方为建校年份“1952”,内外圈间为学院中文名称、蒙文和英文名称译名。
校徽选用绿色为主色调,取意草原色,代表生机、希望、和谐,寓意学院事业欣欣向荣,植根于内蒙古这片神奇的沃土,是草原上的一颗璀璨明珠,培育人才的摇篮。

 学院校赋创作2021年。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赋

原野华英,人文炳蔚。倚青山之高标,养商院之佳气。由兰蕙之香余,知德能之修既。九畹之期大成,园丁之望深慰。乃知欣流济津,学勤为先;怀宝剖和,业精为贵。

自昔红城建校,青城继武。三校归一,更张旗鼓。诸生抱立雪之心,乃敬乃诚;双师秉振铎之旨,载培载树。七万株木已参天,七十年汗犹润土。

方其习贸易,研流通,学财会,务金融。术探商科之秘,理执经济之中。乃有餐饮食品,誉来海澨;艺术设计,巧夺天工。谙资讯则见微知著,言旅游则原始要终。

至于知行一合,工学两适。产教互联,学用无隙。中高本彻地接天,立交桥度阡越陌。建国优院校以示范,藉产业学院以振翮。若夫风送书声,叶移桂魄。嘉树轩轩,广场煜煜。览长廊则有品皆珍,学大师则随心乃亦。况有商贸职教集团,首开先河;中外合作项目,广纳甘泽。

惟是教学相长,时境并谐。探讨深入机理,践行超越书斋。开四面之青春,纵六合之高怀。于是景行培风,坚实硕果;和信蕴秀,正道长街。亭称致远,为山者资于一篑;松名弘毅,励志者重乎微阶。精进无涯,心心从一艺,其艺则工;创新未已,人人尽一职,其职则佳。

学子之入也,有泽涵濡,有膏布濩。取精用宏,明规中度。及其出也,崇德发扬,巧思建树。百艺昌蕃,殊才展露。若其初心不负,佳境得遇,接光太阳,禀烛幽暮。必也挂云帆济沧海,成伟业报春熙。以鲲鹏之逍遥,证母校之所赋。

 学院校歌为《拥抱彩虹》创作于2021年。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校庆日是每年的5月16日。 

第七十四条 学院依法对文化标识享有排他性独占权和处置权。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党委会议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为学院的基本制度,在学院内部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一切院内制度均应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不得同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变化,或者国家教育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共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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